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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7月1日起超限车可被6倍加重收费 超载受打击
[时间:2009-06-29 08:29:30] [点击:4475] 

广西新闻网记者李沛 通讯员黄梅

    广西收费公路7月1日起将试行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行计重收费后,货车司机的负担会不会加重?超限车如何处罚?近日,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相关负责人对广大货车车主、企业关心的问题作了解答。

根据该收费方案,实行计重收费后,对超限运输30%以上的车辆将实行加重收费,打击非法超限运输,利用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程度地遏制超限运输,保证合法装载运输者的利益。

如超限30%(含30%)以内的车辆,暂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超限30%~100%(含100%)的车辆,除计收正常装载部分通行费外,对超限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递增至6倍计收通行费;超限100%以上的车辆,除计收正常装载部分通行费外,对超限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通行费。

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载货类车辆按车货总重计重收费,是对其加重损害公路的一种补偿性收费,是收费的一种方式,而不是处罚性收费。  

进出北部湾经济区减半收费

我区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多轴大型车辆,从4个方面予以优惠:一是我区车货总重量超限认定计费标准吨位比国家认定载货类汽车对公路承载能力标准吨位高出3~7吨,如我区二轴货车计重收费的车货总重超限超载认定标准限值为20吨,国家认定该类车辆的车货总重标准为17吨,优惠吨位3吨;我区五轴货车计重收费的车货总重超限超载认定标准限值为50吨,国家认定该类车辆的车货总重标准为43吨,优惠吨位7吨。二是费率递减优惠,在不超限的情况下费率随车货总质量增加而递减,如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标准,对大于10吨小于等于50吨的货车按0.08元/吨公里递减到0.04元/吨公里计收,使守法运输业户得到实惠。三是对依法批准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按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收费,不加收通行费。四是进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钦州、防城港、北海3个港区和东兴、友谊关口岸、凭祥铁路口岸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尺箱、40尺箱)运输车辆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  

超载做法受到较大打击

据介绍,我区实行计重收费后,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的收费仍与现行收费标准相差无几,就低不就高,收费标准不存在加重社会负担问题。

计重收费标准通过优惠费率的方式鼓励物流企业正常装载,对超载运输车辆处罚较重。实施计重收费后,不同车辆的通行费有升有降,以往盛行的超载做法已经行不通。

从目前情况来看,从事区间以及市内运输的轻、中型卡车受到的影响较少,从事长途运输的大型卡车受到的影响较大。同样载重量的车,自身重量轻的车在按车货总重收费的原则下,可以比自身重量大的车载货更多、油耗更少。大型卡车自重轻,可以使计重收费支出减少,运输利润增加。加强管理、提高运费、购买符合市场需求的新型载货车,是解决成本上升问题的办法。因此,实施计重收费后,不增加守法运输承运人的经济负担,同时对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大吨小标”车辆又有一定的经济制约。

时速低于5公里时称量结果最为准确

司机需要注意的是,车辆通过秤台时,应从车道中间缓慢匀速通过,时速低于5公里时称量结果最为准确,突然加速和刹车均会造成称量数据的增加。禁止车辆在计重收费设备称重台缝隙中插入杂物、铺设垫板、遮挡光栅,或者以贴挤车道、加速行驶、突然刹车、电磁干扰等方式影响称重计量,造成计重设备设施损坏的要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实施计重收费后,现行分类收费标准仍然保留,当计重收费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按计重方式收费时,按分类收费标准收取通行费;在车流量较大的主线收费站,将保留一定的客车专用道和紧急车辆专用通道。相关部门将通过在收费广场前设立醒目标志,提醒司机按照分道标志准确进入车道,预防堵塞车道现象发生;在实行计重收费的初期,在收费站将部署一定的公安、交通执法人员,一旦出现人为堵塞交通或者其他群体性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协助公路运营管理部门维持正常的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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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如下:

(1)封闭式高速公路

基本费率标准为0.08元/吨公里,车货总质量(车货总重)小于等于10吨的按0.08元/吨公里计收;大于10吨小于等于50吨的按0.08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元/吨公里计收;大于50吨的按0.04元/吨公里计收。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的,按5吨计收;收费额不足5元的,按5元计收。此收费标准适用于联网收费的高速公路。

(2)开放式收费公路

收费标准Ⅰ:基本费率为1.8元/吨·车次。小于等于10吨的车辆按1.8元/吨·车次计费;大于10吨小于等于50吨的车辆,按1.8元/吨·车次递减到0.8元/吨·车次计费;大于50吨的车辆按0.8元/吨·车次计费;计费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收。

适用范围:开放式收费的高速公路、新建1000米以上的独立收费桥梁(隧道);现行分类收费标准与开放式高速公路现行分类收费标准相同或接近的一级公路、南宁和柳州市路桥。

收费标准Ⅱ:基本费率为1.65元/吨·车次。小于等于10吨的车辆按1.65元/吨·车次计费;大于10吨小于等于50吨的车辆按1.65元/吨·车次递减到0.65元/吨·车次计费;大于50吨的车辆,按0.65元/吨·车次计费;计费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收。

适用范围:新建的一级公路、500~1000米独立收费的公路桥梁(隧道);现行分类收费标准与宜州至金城江一级公路现行分类收费相同或接近的一级和二级公路。

收费标准Ⅲ:基本费率为1.45元/吨·车次。小于等于10吨的车辆按1.45元/吨·车次计费;大于10吨小于等于50吨的车辆,按1.45元/吨·车次递减到0.45元/吨·车次计费;大于50吨的车辆按0.45元/吨·车次计费;计费不足7元时按7元计收。

适用范围:新建的二级公路;现行分类收费标准与南宁至北海等二级公路现行分类收费标准相同或接近的一级和二级公路。

收费标准Ⅳ:基本费率为1.25元/吨·车次。小于等于10吨的车辆按1.25元/吨·车次计费;大于10吨小于等于50吨的车辆按1.25元/吨·车次递减到0.45元/吨·车次计费;大于50吨的车辆按0.45元/吨·车次计费;计费不足5元时按5元计收。

适用范围:现行分类收费标准与平果至百色二级公路现行分类收费标准相同或接近的一级和二级公路。

车货总质量每吨位对应的计重收费费率标准按《广西收费公路计重收费费率标准表》执行。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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